公安司法类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4-10-14 10:24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问:机动车如何办理注销业务?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友情提醒:机动车注销业务需按照以上规定通过正规流程处理,请勿私自处置车辆,避免带来不便。